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睿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睿賢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MDA壹顆,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2、3所示第三級毒品K他命拾壹包、一粒眠捌顆,均沒收之。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
事實
一、王睿賢明知MD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K他命、 硝甲西泮 (下稱一粒眠)屬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6月1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市○○○路2012PUB外,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賓仔」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一所示數量之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欲伺機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牟利,惟為警於99年6月3日下午1時許,在高雄市○○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其中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未逾20公克以上)及與本案犯罪無關之行動電話
1支及6顆黃色圓錠。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事實之認定:訊據被告王睿賢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扣案可據(詳警卷第13至15頁扣押筆錄、第17至19頁查獲後所拍攝相片),且上開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後淨重詳該附表所示),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3份附卷可稽(詳偵查卷第22至34頁),所承堪信為真實,則依被告所承及上開查獲物品、檢驗結果所示,被告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可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MD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持有、販賣,K他命、一粒眠屬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又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即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已成立,此有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59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㈡核被告意圖營利購入MDA及K他命、一粒眠之所為,分別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
MDA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MDA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販入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之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件販賣毒品之犯行,有筆錄附卷可稽(詳警卷第4頁、偵查卷第8頁、本院卷第19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雖自承本身曾施用第三級毒品K他命,但本次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無論就安非他命類毒品、搖頭丸(MDMA類)、鴉片類、去甲基K他命、K他命,均呈陰性反應,有尿液採證代碼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詳偵查卷第18至19頁),且其前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24頁),足見對毒品之接觸非深,且本次雖因毒販慫恿引發貪念而購入毒品鑄下大錯,但購入數量較為有限,毒品尚未售出,對社會所生之危害相對較為有限,又其自偵查初期至審理階段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本院因認縱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並依法遞減之。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危害人體健康甚鉅,販賣結果不僅將造成施用者身體之自我傷害,對於他人及社會均具相當程度之不良影響,足使社會因吸毒人口增加,而減損勞動生產力,提高社會成本,對於社會危害亦鉅,竟意圖營利販入如附表二所示之MDA及K他命、一粒眠,準備販賣予他人,危害他人及社會,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已坦承犯罪,且販入之數量較為有限,況前無犯罪紀錄,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懲。
㈢被告前既未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行之宣告,且目前仍為在
學學生,有學生證影本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26頁),將來可塑性仍高,如因本罪留下永久犯罪紀錄,無異在往後數十歲月間留下無可抹滅之標籤,對其身心發展難認無一定影響,且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自我反省而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諭知應受法治教育10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
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8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為第二級毒品MDA、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後淨重詳該附表所示),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3份附卷可稽(詳偵查卷第22至34頁),其中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A,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另編號2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粒眠,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規定,均應沒收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上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㈤與如附表二毒品一併被查獲之6顆黃色圓錠,其成分均不屬
管制物品,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按(詳偵查卷第21頁),另與如附表二毒品及上開黃色圓錠一併被查獲之易立信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與本件犯罪並無關連,均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吳韻芳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購入價格(新│欲販售之價格│││││台幣)│(新台幣)│├──┼─────┼────┼──────┼──────┤│1│MDA│1顆│200元│300元│├──┼─────┼────┼──────┼──────┤│2│K他命│11包│每包200元│每包300元│├──┼─────┼────┼──────┼──────┤│3│一粒眠│8顆│每顆20元│每顆30元│└──┴─────┴────┴──────┴──────┘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驗前淨重(公│驗後淨重(公│││││克)│克)│├──┼─────┼────┼──────┼──────┤│1│MDA│1顆│0.256│0.251│├──┼─────┼────┼──────┼──────┤│2│K他命│11包之1│0.432│0.427│├──┼─────┼────┼──────┼──────┤│││11包之2│0.43│0.425│││├────┼──────┼──────┤│││11包之3│0.423│0.418│││├────┼──────┼──────┤│││11包之4│0.452│0.447│││├────┼──────┼──────┤│││11包之5│0.429│0.424│││├────┼──────┼──────┤│││11包之6│0.438│0.433│││├────┼──────┼──────┤│││11包之7│0.433│0.428│││├────┼──────┼──────┤│││11包之8│0.431│0.426│││├────┼──────┼──────┤│││11包之9│0.444│0.439│││├────┼──────┼──────┤│││11包之10│0.478│0.473│││├────┼──────┼──────┤│││11包之11│0.444│0.439│├──┼─────┼────┼──────┼──────┤│3│一粒眠│8顆│1.466│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