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雅靜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2年度偵字第13708號)及移送併案辦理(94年度偵緝字第1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許雅靜業 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