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58號聲請人 王素惠 代理人 陳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76434│1│1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000000│1│1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灣)75473│1│5│├──┼──────────┼────────┼──┼──┤│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