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7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96年度聲減字第128號)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3款│├────────┼─────────┼─────────┼─────────┤│犯罪日期│95年6月27日│95年7月7日│95年7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5年偵字第14694、│95年偵字第14694、│95年偵字第號24227││││15371號│153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1069號│95年易字第1069號│96年易字第70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1月6日│95年11月6日│96年3月1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1069號│95年易字1069號│96年易字第7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月11日│96年1月11日│96年7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已減刑│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勞│││有期徒刑6月,如易││務之折算標準│││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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