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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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9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3號抗告人即原告 周書弟 上列抗告人因民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