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3號上訴人 李秀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民國
101年7月13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