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24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249號抗告人 周書弟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1年8月7日送達抗告人;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則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94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9月28日將該裁定送達抗告人,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陳秀媖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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