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妍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固曾於警詢中自承扣案之藍綠色塊狀物1小包(毛重0.7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惟上開扣案之物,經本院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僅檢出Caffeine(咖啡因)及Chloroamphetamine(氯安非他命)成分,並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該院檢驗報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頁),且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為違禁物。是以,聲請人所請,洵非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