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重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號抗告人 王振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清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