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重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號抗告人 王振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9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4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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