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鍾秀雲 法定代理人 張君榮 被告 張雅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42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