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68號聲請人 何光富 非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何茂正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今聲請人為辦理家族土地所有權及耕作權登記事宜,上開土地登記名義人為被繼承人何茂正(生前最後設籍新竹縣尖石鄉),被繼承人業於民國(下同)83年7月17日死亡,其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均已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姪,為訴請移轉上開土地所有權及耕作權登記訴訟,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判決、臺灣原住民族民事傳統習慣調查彙編、土地清冊明細、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何茂正於83年7月17日死亡時,尚有兄弟 何茂發 尚生存(嗣於89年12月18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尚有繼承人存在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從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