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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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鐘婉菁 被告方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分別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薛香川 ,嗣變更為童兆勤,有原告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並經童兆勤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25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94年1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99,444元未給付(其中280,905元為消費款、17,198元為循環利息、1,341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記收之其他費用),依約被告除須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其中280,905元自9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93年10月20日向伊借款50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計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4年11月23日止,除清償部分期款外,尚餘486,22
7元(其中478,087元為本金,8,140元為違約金),依約被告除須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其中478,087元自9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並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債務經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消費記帳款、借款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文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1│信用卡│299,444元│280,905元│20%│94年11月24日│無│無│├──┼────┼─────┼─────┼────┼──────┼──────┼──────────┤│2│通信貸款│486,227元│478,087元│無│無│94年11月24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合計8,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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