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6日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4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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