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克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克峰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克峰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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