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參、肆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參、肆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販賣非法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連續明知禁藥而轉讓、故買贓物及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參、肆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貳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朱光仁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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