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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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4月28日執行羈押。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於行兇後,並即逃匿近月方為警查獲,故認本件被告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
7月28日起予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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