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1號原告 顏妙朱 被告 邱一中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