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威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志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將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誤寫為有期徒刑十月,應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附表:
受刑人林志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1月│99年11月10日│99年7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72號│偵字第11052號│撤緩毒偵字第44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3│100年度訴字第2533│101年度訴字第973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8日│100年10月31日│101年7月27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53│100年度訴字第2533│101年度訴字第973號││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11月21日│101年8月1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9030號│執字第845號│執字第9982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9年7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44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7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7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1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9982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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