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一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光漢 訴訟代理人 羅唯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安禾聯合診所 簡宏第一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貳萬柒仟陸佰元│QA六八七一二五││││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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