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6號
上訴人 薛國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薛國利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13,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6,7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邱泰錄
法官王琁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