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嘉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令宜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主文欄關於「 劉家卉 」均更正為「劉嘉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訂有明文。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劉家卉」顯係本院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劉嘉卉」,方屬允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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