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蘇奕滔
吳振碩
被 告 陳瑞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蘇奕滔
吳振碩
被 告 陳瑞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