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蘇奕滔
      吳振碩
被   告  陳瑞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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