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毀損、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1月27日(原起訴書誤載為98年1月7日)凌晨1時45分許,飲酒後前往新竹縣○○鎮○○街○○○巷○○號「凱旋大地社區」警衛室前,向告訴人即該社區警衛人員甲○○借錢,惟遭告訴人甲○○拒絕,被告乙○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所攜帶之伸縮鐵棍敲打警衛室玻璃,並自窗戶伸入警衛室敲打警衛室內桌子,造成該桌子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丙○○等「凱旋大地社區」住戶,告訴人甲○○見狀即欲按警報器報警,詎被告乙○向甲○○恫稱:「你若是報警,我就打死你」等語,致甲○○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告訴人甲○○之人身安全(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被告乙○並進入警衛室,承前毀損犯意,持所攜帶之伸縮鐵棍敲打警衛室內柵欄控制器等物品,造成該柵欄控制器物品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丙○○等「凱旋大地社區」住戶。復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即被害人甲○○,致其受有胸壁鈍挫傷、右耳發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57條、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上開2位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且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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