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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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756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甲○○前於民國96年4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1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甲○○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2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因不滿新竹縣橫山鄉田寮村村長即告訴人乙○○於該案偵查中為其不利之證述,懷恨在心,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98年7月11日上午6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村○○道路,先與告訴人乙○○發生拉扯扭打,致使告訴乙○○受有胸部挫傷、右手中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雙方於98年12月23日成立和解,被告甲○○願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予告訴人乙○○,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20日各給付7萬5,000元,而經告訴人乙○○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756號刑事卷第14至16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兆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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