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分別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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