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法定代理人 王興國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英 調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玖萬壹仟零玖拾捌元(計算式:本訴部分9,191,098元+反訴部分3,500,000元=12,691,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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