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蔡植
蔡勝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複代理人 潘明彥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被告 蔡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本判決簡稱系爭46-78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本判決簡稱系爭46-78地號土地)」;附表編號2關於「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本判決簡稱系爭46-85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鄉○○段○○○段00000地號(本判決簡稱系爭46-85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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