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RONGBAC(阮仲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RONGBAC(阮仲北)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NGUYENTRONGBAC(阮仲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完畢後,認被告NGUYENTRONGBAC(阮仲北)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罪嫌重大,而其係經拘提到案,且先前曾逃逸,又係外國人,有可能潛逃出起境,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5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