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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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 王慶元 被告 楊榮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楊榮焜、 吳致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榮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附完整理由,並敘明異議之理由係僅為自己或及於吳致穎)1件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提出,本院得不採納被告之辯解,而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