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郭秉奇 被告 許耀忠
陳偉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許耀忠、陳偉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13號),經原告郭秉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許耀忠、陳偉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嗣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本院易字影卷第387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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