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73號原告 曾繁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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