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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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王凱平 被告 林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60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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