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71號109年度婚字第1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371號、109年度婚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聲明係僅對上開判決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方式表示不服,核屬對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處理,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爰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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