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71號
109年度婚字第1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①請求離婚部分:4,500元。②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暨會面交往方式部分: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