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楊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勳 即鴻達家具行、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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