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憲明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