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志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志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志鳴因共同竊盜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7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7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傅志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竊盜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07月12日│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194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埔簡字第20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7年04月10日│107年04月10日│├─┼──────┼──────────┼──────────┼──────────┤│確│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埔簡字第20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25日│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106年度執字第84號│107年度執字第40號│107年度執字第40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268號)│他字第268號)││││(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17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2日│105年10月09日│105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10日│107年04月10日│107年04月1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107年度執字第40號│107年度執字第40號│107年度執字第40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268號)│他字第268號)│他字第268號)│││(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17年6月)│17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09月30日│105年10月03日│105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5年度偵字第4950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106年度偵字第48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4月10日│107年04月10日│107年04月1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107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07日│107年06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臺中高分檢│││107年度執字第40號│107年度執字第40號│107年度執字第40號│││(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他字第268號)│他字第268號)│他字第268號)│││(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編號2至9經南投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以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17年6月)│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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