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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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被告 朱玫燕 」之「朱玫燕」三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被告朱玫燕」顯係「被告」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朱玫燕」三字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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