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同之聲請減刑案件,前已由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四四0號裁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以及上揭減刑裁定各一份在卷可參,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實,重複向本院聲請減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