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年度桃簡字第912號判決之竊盜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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