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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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本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689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1421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2月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編號2、3)。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定應執行之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民國96年3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3月9日),非於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2日前所犯之罪,從而,編號1、2所示之罪不符刑法第50條、第53條所規定得併合處罰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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