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