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乙○○
甲○○兼上二列人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20,7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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