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7日凌晨1時4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簡字第1812號判決(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96年1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定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