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滿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壬翔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793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翁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