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赺上列具保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60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命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嗣於民國95年5月12日,由具保人甲○○赺提出現金後,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非字笫2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命提出保證金2萬元,嗣於95年5月12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於合法送達受刑人住所後,未如期到案執行,嗣並拘提無著;又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而該通知函合法送達具保人住所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傳票、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執行報告書、受刑人之戶政資料及在監所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惟查,受刑人已於96年1月10日入監服刑,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已在監服刑,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昱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