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693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女、民國五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陳明;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6條第6?竣嬪O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4年9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丙○○○等均已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丙○○○、甲○○、 楊智鈞楊智翔 、楊淑女、 楊麗華游楊麗卿楊瓊鳳楊富守楊登貴 等於96年12月8日召開親屬會議,決議選定被繼承人乙○○之母即聲請人丙○○○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以茲管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並提出親屬會議記錄正本1件、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指定丙○○○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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