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而該基金會前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3年12月13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上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第四屆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5年12月26日高市教四字第0950050165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而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內容,係設立財團法人之法令依據、董事長(含董事)選聘、解聘之程序及提出預決算資料之時間等,均可認係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聲請人聲請修正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鳳山民事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