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佩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1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面額百元美鈔100張(鈔面編號:KB00000000A~KB00000000A)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佩吟於民國114年2月5日11時30分許,至嘉義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嘉義分行」,持偽造之100元美金紙鈔100張,向行員 黃英峻 兌換新臺幣,經黃英峻檢驗後確認為偽鈔,乃報警處理,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述偽造美鈔100張。本案業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6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美鈔100張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而美鈔在國內交易上既有流通效力,自屬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6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警扣得美鈔100張(編號:KB00000000A~KB00000000A),前述美鈔經送鑑定,結果為:送鑑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00張,經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真鈔不相符,研判係偽造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4月30日刑理字第1146047724號鑑定書附卷為證,堪認扣案之百元美鈔100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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